权能而非权利:走出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认识误区——兼谈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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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国泉[1] 凌宗亮[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出  处:《中国版权》2012年第5期43-45,共3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其作品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对于获得报酬权的法律性质,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均存在普遍的认识误区,大多将获得报酬权视为与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利相并列的绝对权。而这种认识混淆了权利与权能的关系,

关 键 词: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法》 专有权利 认识误区 著作权人 权能 修改 法律性质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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