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制节目的个人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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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其忠 

机构地区:[1]扬州市江都区广播电视台

出  处:《群文天地(下半月)》2012年第10期121-121,共1页

摘  要:电视法制节目属于新闻的范畴,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和首要原则,因此,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的要求,但是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采访越深入,报道越真实、越具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在一些案件新闻的报道中,制作人为了增强节目的可看性,把一些细节表现出来,有时候甚至采取隐蔽采访,隐蔽拍摄,或未经当事人许可披露其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秘密,或者未经第三人许可公开播放当事人陈述的其与第三人的共同隐私。这就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介入或侵犯了某些当事人隐私权,给其带来难以磨灭的伤害。那么法制电视节目怎样在最大程度保护公众隐私权的基础上,实现它的监督和普法教育功能,让法律与人道并行呢?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隐私权。

关 键 词:个人隐私保护 电视法制节目 公民隐私权 当事人陈述 案件新闻 个人信息 法制电视节目 教育功能 

分 类 号:G222.3[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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