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中的商会裁判——以清末民初的天津商会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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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彬[1] 张晓萍[2]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2]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13-18,共6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技术与适用方法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096);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民间法与纠纷解决>(项目编号:12524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清末民初的天津商会裁判以法制转型和社会转型为背景,体现出近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传统与现代的碰撞,因而具有国家强制与社会自治、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交响互动的悖论特征。中国近代社会转型中的商会裁判之所以未能发展出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秩序,根本原因在于近代中国的商事法律并未完全成为高度分化的社会自治系统。

关 键 词:商会 国家 社会 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K251[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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