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识别民族法律地位探微——以民族平等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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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小明[1] 盛义龙[2] 

机构地区:[1]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湖北恩施445000 [2]江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77-83,共7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研究"(10JZD003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未识别民族法律地位研究"(10XFX0002)

摘  要: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设计的理论基石,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法律保护。未识别民族是民族识别工作的遗存:有的已经识别并归入其他少数民族但尚存争议;有的虽然进行了民族识别但民族身份的归属仍未确定;有的则没有进入识别程序。由于未识别民族没有获得国家(中央政府)的认定,相应权利自然不可能得到完整、有效保护,特别是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规范及政策文件将未识别民族排除在外,成为法律政策上的盲点:一方面,未识别民族作为单一民族而独立存在的少数民族法律主体身份的缺失;另一方面,未识别民族可能作为少数民族及"少少民族"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很显然,这与民族平等的宪法原则相悖,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关 键 词:未识别民族 法律地位 民族平等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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