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亡赔偿金——兼评《侵权责任法》第17条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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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光辉[1] 高炳巡[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28期56-56,68,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死亡赔偿金只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他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生命本无价,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逝去的生命。给生命以金钱的定位,无论是"同价"抑或是"不同价"皆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本文分析了死亡赔偿的性质,并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分析,揭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足之处。

关 键 词:死亡赔偿 侵权责任 同命不同价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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