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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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鑫[1] 李锦阳[2] 

机构地区:[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2]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28期107-107,10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具有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大、受关注程度高等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从本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等多方面,准确把握本罪中"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以及"一般参加者"的区别,区分其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界限。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通过运用检察建议强化诉讼监督、完善检察官联络室制度等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关 键 词:社会秩序 首要分子 积极参加者 宽严相济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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