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拍卖扣押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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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翁坚超 

机构地区:[1]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出  处:《运输经理世界》2012年第28期81-81,共1页Transport Business China

摘  要:《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车辆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超过六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那么,根据该条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可以不经法院直接组织拍卖扣押车辆呢?想要全面理解这个问题,应该着重理解以下三个方面:

关 键 词: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 浙江省 车辆 扣押 拍卖 当事人 保管费用 

分 类 号:U492.31[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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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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