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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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铭暄[1] 陈冉[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法学》2012年第10期35-44,共10页Law Science

摘  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涉及到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两者属于交叉型的法条竞合关系。但伴随社会风险的不断加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公共安全保护的立法价值和应对方法上均出现了分离,这意味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现交叉竞合的空间变得更加狭窄。对于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危害行为,不能为求定罪而任意将其扩大解释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情形。

关 键 词: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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