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来立法中民事优先权顺位的本土化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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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思奇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哈尔滨150010

出  处:《学术交流》2012年第10期63-66,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实质正义,而其前提就是建立一个便于权利行使的良好秩序,体现在民事优先权制度中就是民事优先权的顺位问题。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民事优先权制度,但现行法中有很多带有优先权内容的规定。确立民事优先权顺位制度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现实也需要建立民事优先权的顺位制度。确立民事优先权顺位应当遵循:1.法定优先等级原则。2.绝对优先原则。3.一般优先权先于特别优先权原则。4.比例受偿原则。5.后来居上原则。在确立我国民事优先权顺位的基本立法原则时,应当重点协调好民事优先权之间的冲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1.关照弱势群体的人权原。2.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3.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协调原则。我国未来立法中应当确立的民事优先权包括:一般优先权,动产特别优先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我国未来民事优先权顺位包括:一般优先权的顺位,特别优先权的顺位,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的顺位。

关 键 词:民事优先权 顺位制度设计 一般优先权 特别优先权 

分 类 号:D923.4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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