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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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卫涛[1] 

机构地区:[1]郑州华信学院思政部,河南郑州451100

出  处:《魅力中国》2012年第29期99-99,共1页

摘  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现在该理论对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已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纳了该理论。然而该理论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现行国内所有民法教科书对该理论也没有丝毫提及以及1981年通过1993年修改的《经济合同法》对该理论也没有规定既为明证。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此问题行探讨,以期为建立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提供参考。

关 键 词:明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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