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对南海秩序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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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渊 

出  处:《晚霞(上半月)》2012年第10期48-51,共4页

摘  要:(接上期)新中国成立后,为建设南海地缘秩序,中国政府制定国内法,积极参与地区安全机制的建立。中国政府的上述行为,为新时期南海政治秩序的形成与发展开创了条件,也为和谐南海地缘环境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从国内法律看中国政府对南海秩序的建设中国政府根据国际社会的海洋实践和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以建设南海秩序,捍卫海洋权益,并使中国海上维权行为有法可依。这为中国政府在南海的地缘斗争提供了法律武器。(一)《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的公布标志着中国重建南海秩序的开始。《关于领海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是新中国成立后,涉及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水域的最重要法律文件。《声明》确定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采用直线基线法为测量领海宽度的方法,并且说明了领海制度适用于台湾岛、南海诸岛。这项规定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完全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也符合当时国际领海实践的发展潮流。

关 键 词:新中国成立 南海诸岛 政治秩序 海洋法公约 领海宽度 中国政府 地区安全机制 地缘环境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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