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寿保险合同交费义务履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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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颖[1] 

机构地区:[1]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出  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0期101-103,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资产性、储蓄性、交费自愿性等特征。投保人为履行人寿保险合同交费义务人,他可以选择期交或趸交。如果不履行交费义务,会产生法律后果,即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笔者分析影响履行交费义务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情感因素以及享受保险人提供的优惠等。进而提出促使交费义务履行的对策有:完善法律的规范、谨慎考量对保险需求和经济状况、调整情感与心态,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维护相关家庭成员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 键 词:人寿保险合同 交费义务 影响 对策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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