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协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特殊性——以社会转型下创新型国家的构建为背景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陈虹[1] 黄今芳[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2]江西青年职业学院,江西南昌330045

出  处:《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51-55,共5页

摘  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就香港特区适用国际协议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中国参加的已经在香港适用的国际协议继续在香港适用;中国没有参加的政治性协议停止实施;其他协议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授权或特殊安排后可以继续在香港适用;中国新缔结的协议在香港的有条件适用;以及香港特区在授权范围内缔结和参加国际协议。尽管香港特区进行了宪制转换,但是由于基本法对香港原有法律制度的保留,协议在香港的适用仍然以转化适用为基本适用方式,尤其是国际人权公约在香港的适用方式应为转化适用。

关 键 词:国际协议 香港特区法律地位 适用的特殊性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