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及其司法救济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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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党[1] 刘华钧[1]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学习论坛》2012年第10期76-80,共5页Tribune of Study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深化行政问责制度改革研究"(09JZD0033)暨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课题"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重构问题研究"(SDSS2011ZD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是公务员身份保障权的基本内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在内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只能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和再申诉,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这样的制度设计既不利于公务员权利的保障,也违反了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因此,必须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把涉及公务员身份关系和重大财产关系的内部行政行为有条件地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 键 词:公务员 身份保障权 内部行政行为 司法救济 

分 类 号:D91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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