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性质与滞期时间的计算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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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金凤 

机构地区:[1]上海海事法院

出  处:《航海》2012年第5期22-24,共3页Navigation

摘  要: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支付以滞期事实发生为前提,出租人不应遭受实际损失。 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滞期时间的计算可以扣除:1.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装卸迟延,且出租人的过错与装卸迟延具有直接关联性;2.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装卸时间中断计算的条款。

关 键 词:航次租船合同 时间中断 滞期费 计算 性质 出租人 装卸 关联性 

分 类 号:U695.212[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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