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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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谦[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

出  处:《法治研究》2012年第10期39-45,共7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污染源环境监管的信息失灵及其治理研究"(批准编号:12BFX121);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二元结构及其制度安排"(批准编号:09YJA82005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上市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时,要依据证券法律的规定发布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然而,我国现行证券法律中的重大事件并没有明确涵盖到突发环境事件,而且以价格敏感性作为衡量突发环境事件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常陷入困境。因此,必须考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特殊性,一方面,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概念与分类引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强化证监会与环保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作监管。

关 键 词:突发环境事件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重大性 

分 类 号:F831.5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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