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税性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优惠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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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青航[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杭州310015

出  处:《社团管理研究》2012年第10期44-47,共4页

摘  要:在我国税法体系中,民办非企业单位享有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纳税和对公益性捐赠等两个方面。其中,可税性是确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主体资格的重要理论工具;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是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征税范围的关键要素。同时,美国慈善法相关内容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极有益的借鉴。法律允许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捐赠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缓解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短缺的难题。

关 键 词:可税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 税收优惠 公益性捐赠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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