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服务消费合同中“余款不退”条款的效力认定——孙某与上海A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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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璐[1] 熊燕[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2年第5期48-51,共4页

摘  要:【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A美容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 2010年7月18日,孙某与A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本协议期限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孙某选择A公司提供的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00.000元的尊贵疗程,所有项目疗程单价按85折从卡内扣:如孙某未按计划及进程表接受A公司提供的服务,经A公司善意提醒,

关 键 词:服务协议 A公司 合同纠纷案 效力认定 消费合同 有限 美容 上海 

分 类 号:F840.61[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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