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的溯及力探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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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祥青[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7期23-2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法总则修改内容的时间效力问题发布司法解释.及时明确了相关溯及力原则与适用规范。在司法实务中,围绕具体犯罪的溯及力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适用争议,有待厘清。笔者结合前几次刑法修正案的有关修订内容予以研究。一、如何界定新罪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及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的溯及力总体上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予以把握,即刑法修正案(八)并非绝对地不能溯及既往,而是应当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当新法的相关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时,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二是当新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较重或者属于新罪行时.则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如何准确界定新罪行,既是掌握溯及力问题的关键,也是经常遇到的法律适用争点和难点。笔者认为有必要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 罪刑法定原则 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 修改内容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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