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再审决定书主文表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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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鸿晓 

机构地区:[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7期28-3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例:被告人甲因故意伤害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甲对刑事判决部分没有异议。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甲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甲又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是采用刑事再审决定书还是采用民事再审裁定书?在刑事再审决定书主文中能否采用“不停止原判决刑事判决和裁定部分的执行,中止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的表述?

关 键 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再审程序 决定书 表述问题 刑事判决 二审法院 民事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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