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野下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转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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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婷姿[1] 戴波[2] 

机构地区:[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江苏省交通厅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7期64-69,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我国,道路客运市场分为道路班线客运、道路旅游客运、道路包车客运以及城市公交出租客运等几类。由于道路客运班线运输在现阶段仍属于人民群众出行的主要方式,因此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制,管理部门也投入很多精力进行管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是实行数量限制的有限国家公共资源这一理念已经得到公认,道路班线经营的准入许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得到规范,同时也明确禁止未经管理部门许可私下买卖班线经营权的行为。然管理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通常都从部门行业管理主要是道路客运班线准入管理的角度出发,缺乏对权利本身的思考。故管理政策缺乏稳定性、合理性;同时客运班线经营权转让行为的隐蔽性客观上给管理部门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现、认定和查处带来困难,

关 键 词:道路客运市场 经营权转让 客运班线 管理部门 民法 管理政策 违法行为 招投标方式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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