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商法建构之脊梁——域外立法及学说对中国的启示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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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喜荣[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106-117,共12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商事关系、商主体或商行为都以营业为其核心构成。营业也是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分水岭。各国商法典几乎都明确地使用了"营业"这一词语,甚至将其作为界定商主体或商行为的基础概念。客观主义的商法以强调客观意义的营业为中心,主观主义的商法以强调主观意义的营业为中心,折中主义的商法则强调主观意义的营业与客观意义的营业的并重。中国应于商事通则的层面确立营业自由的基本原则,采用主观意义的营业及客观意义的营业分别规制的二元结构的进路,以"营业"一词指代主观意义的营业,同时,构建"营业资产"这一概念,以此指代客观意义的营业,克服"营业"在解释上的困惑与冲突。

关 键 词:营业 商主体 商行为 商事通则 营业财产 营业自由 

分 类 号:DF41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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