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单方变更权的合理限度——以德国建筑私法相关规定为借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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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喆[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1期118-128,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批准号:10YJ C820048)资助成果;德国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 dt-Stiftung);"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资助

摘  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包含发包人享有单方变更权的约款,这种变更权在应对合同履行的复杂状况和情势变化方面实为必要。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恰当的边界,诚实信用原则、可期待性理论以及衡平法理均可为该权利范围的确定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工程实践中所使用的合同范本或一般合同条件应受此约束。基于施工合同中待建工程与工程价款之间应有均衡的给付关系,对应发包人的单方变更权,应当相应赋予承包人变更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变更估价应充分关注价格形成和确立的基础,得适用或准用原合同计价清单中的子目单价;原计价基础发生动摇的情况下,双方应有重新协商、确定新价款的义务,未能达成一致的可参照原合同签订时当地市场价格确认。

关 键 词: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单方变更权 权利限制 工程价款 

分 类 号:DF5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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