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的究竟是“股权”还是“土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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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新[1] 徐立群[1] 余菁[1] 

机构地区:[1]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江苏苏州215021

出  处:《涉外税务》2012年第11期59-62,共4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2008年底与当地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01、02号地块总计52.02万平方米,均价3600元/平方米,并就0l、02号土地的开发达成意向。其中,01号地块总投资28亿元,总建筑面积56.61万平方米,已售罄;02号地块土地面积10.45万平方米,由于企业资金紧张一直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股权 转让 2008年 经营业务 建筑面积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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