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撤销权制度中的担保行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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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民[1] 汪军[1] 王惠玲[1] 

机构地区:[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26-30,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破产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纠正债务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实现对普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从而确保破产财产的最大化和保护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破产撤销权制度从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两方面进行设计,欺诈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偏颇性清偿行为则主要有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既存债务事后提供担保、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等几种形式,对此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均有体现。

关 键 词:企业破产法 撤销权制度 担保行为 债权人利益 破产财产 欺诈行为 破产撤销权 债务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1.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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