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生效裁判和执行行为的破产撤销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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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明舟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31-3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目的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一些可撤销行为作了规定,但不尽完善。司法实践中,有些债务人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通过司法途径将一些可撤销行为批上合法的外衣.以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企业破产法对撤销权制度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司法实务中债务人为逃废债务而规避法律的一些行为难以认定。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就生效裁判和执行行为可否被撤销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破产撤销权 执行行为 生效裁判 撤销权制度 企业破产法 合法权益 撤销行为 债务人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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