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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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佑海[1] 吴兆祥[1] 陈龙业[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34-3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的债权性质及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债权确认之诉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批复》的有关内容,现就《批复》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介绍和说明。

关 键 词:确认之诉 欠缴税款 破产企业 税务机关 滞纳金 批复 债权 受理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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