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解除之损害赔偿范围——以合同利益结构分析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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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军 邢江孟 

机构地区:[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92-9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虽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作了规定,但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不统一的情况。笔者通过对合同利益结构的分析。认为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为债务不履行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类型合同的利益构成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关 键 词:损害赔偿范围 合同解除 利益结构 违约解除 司法实践 合同性质 债务不履行 法律后果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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