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中低税规则的适用——以损害幅度的确定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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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晓晨[1]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经贸导刊》2012年第20期48-49,共2页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基  金:北京市教委社科面上项目"后危机下WTO<反倾销协定>修订的法律对策"(项目编号:SM201210038014)阶段性成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青年教师科研提升项目"资助

摘  要:为了抑制反倾销措施的随意性、非中立性、严厉性和极端性,防止其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并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有WFO的成员方在多哈回合谈判中要求改进反倾销法律制度,其中即包括主张在征收反倾销税时强制适用低税规则,但因对低税规则的核心即损害幅度的确定存有争议,影响了低税规则的强制化,为此,笔者提出若干建议。

关 键 词:反倾销措施 损害幅度 反倾销法律制度 多哈回合谈判 征收反倾销税 非中立性 贸易保护 极端性 

分 类 号:F74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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