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健全我国的人大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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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祖明[1] 何精华[1] 

机构地区:[1]湖北省社科院

出  处:《楚天主人》2000年第4期6-9,共4页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健全的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与失控。在我国,对国家公共权力的监督是多方面的,其中,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健全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权力监督机制,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途径。

关 键 词:中国 人大监督机制 公众监督 权力制约 责任追究 

分 类 号:D921.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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