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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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建依[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宁波315211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期73-77,共5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2012年国家体育总局课题“公用体育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研究”(1675SS12068);浙江省2011年社科规划课题(11YD67YB);2010年宁波市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中心课题(SKYY201006);2011年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民商经济法”课题(jdc1110)

摘  要:"鸟巢"的特许经营是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经营的方向选择,但其经营权的反复,则反映出我国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的制度困境。公共体育设施特许经营不是简单的民营化或私有化问题,也不是特别行政许可问题,而是行政协商的结果,它以行政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特许经营者以民办非企业的身份出现,从而保证公益性和营利性在形式上的统一。政府在特许经营中的责任分摊和指导监督则彰显出服务型政府的职责。

关 键 词:公共体育设施 特许经营 服务政府 行政协商 行政合同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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