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营改增”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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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国林 

机构地区:[1]湖北省京山县国家税务局

出  处:《财政监督》2012年第20期67-68,共2页

摘  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意味着销售方与购货方结算货款用的是增值税发票和运费发票,即一般简称的“两票”结算。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规定了不作为价外费用“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但没有进一步规定“代垫运费”的判定条件,给税收征收管理留下了许多隐患。目前.代垫运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关 键 词: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运费发票 代垫运费 税收征收管理 运输费用 增值税发票 费用征收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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