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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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新[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9期103-106,共4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淫秽电子信息被解释成刑法中的淫秽物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会造成刑法规范适用的障碍;它应该是指的以电磁等形式存储固定下来的可独立存在的电子对象,而非正在传递中的信息;它的类型多样,也包括含淫秽信息的软件等;它的判断标准不能脱离网络文化整体环境,不能脱离网民这个特定群体。

关 键 词:淫秽电子信息 属性 本质 种类 标准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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