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与程序配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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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郁林[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2年第21期46-47,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宪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体现在民事程序中的权限通称为民事检察权,具体表现为四种民事检察权的形态或权能:一是审判监督权,即针对法院审判行为的法律监督权;二是民事公诉权,即针对危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监督权;三是执行监督权,即针对法院执行行为的法律监督权;四是执行协助权或支持执行权,即针对妨碍法院执行公务的社会行为的监督权。

关 键 词:民事检察权 民事程序 权能 法律监督权 配置 审判监督权 民事公诉权 检察机关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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