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30-35,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实施以来,恰逢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适度从紧货币政策调整的环境,许多企业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在传统破产清算制度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且这种损失有可能超出清算制度带来的好处。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不同,它是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的尚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企业不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
关 键 词:破产重整制度 司法实务 破产清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货币政策调整 国际金融危机 债务企业 破产原因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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