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限定模式对项目投资价值的影响——基于高速公路BOT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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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正标[1] 胡敏杰[1] 

机构地区:[1]西南交通大学

出  处:《财会通讯(中)》2012年第10期9-11,共3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BOT高速公路投资项目中,利益方包括特许权的出让者(政府)和特许权的获得者(项目公司)。高速公路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投资项目的所有权属与政府,拥有高速公路BOT的特许权的项目公司在初始阶段投入巨额的资金修建高速公路,最终是依靠在相当长的一个经营期内的收益来补偿建设投资、各年运营费用、公路维护费用,并要求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特许权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项目公司的投资回报的高低。当BOT项目采用不同的特许权限定的模式时,特许权长度会发生特定的影响,该影响直接关系到BOT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率。

关 键 词:BOT项目 高速公路 投资价值 权限 投资收益率 投资项目 项目公司 投资回报 

分 类 号:F540.3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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