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先取特权制度对我国民法的立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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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意强[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0期60-62,共3页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摘  要:《日本民法典》上的先取特权制度对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而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没有采用这一制度,但广泛存在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拖欠等问题依然严峻。笔者从先取特权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出发,结合其立法上具有的确保公平实现、保护弱势债权人、简化担保手续等特征,提出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吸纳这一制度。并对先取特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地位、类型、内容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为我国担保物权的完善、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尽一份绵薄之力。

关 键 词:先取特权 担保物权 弱势群体 共益费用 职工工资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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