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死亡的隔代事实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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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牟慧君 

机构地区:[1]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12年第10期43-44,共2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六月的一天骄阳似火.被收养人许岩与其生父母即送养人张有力夫妇满身是汗地来到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申请为发生在七十年代自己被许长久夫妇收养的事实办理收养公证。被收养人称其两岁起被收养人收养并以祖孙相称.因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以前,所以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和公证手续。现因收养人许长久夫妇已去世多年.遗有房屋一套.但因苦于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无法继承房产。现申请人为确立被收养人身份继而享有继承权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关 键 词:收养公证 被收养人 死亡 《收养法》 七十年代 继承权 公证处 烟台市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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