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房屋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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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州建设》2012年第20期4-4,共1页Zhongzhou Construction

摘  要: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房屋交换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疑问,纳税服务司表示,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关 键 词:相等 价格 房屋 国税 土地使用权 经济利益 无形资产 纳税 

分 类 号:TU746.3[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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