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角分析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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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燕[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2000

出  处:《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第10X期228-229,共2页Time report

摘  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为了经营合伙企业为目的,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营业所得。现代合伙已经由原来单纯的契约关系逐渐向团体组织转变,尤其是合伙企业属于商事主体,本质上是全体合伙人依法组建的法律实体,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表明其不同于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因此,合伙企业应该具有与其独立法律地位相适应的独立财产。

关 键 词:合伙 合伙企业财产 法律实体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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