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认可能否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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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璠 

机构地区:[1]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1015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0期47-48,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于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在潘某某所经营的北京市密云县盛世洁佳美保洁用品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给北京市密云县、平谷区和顺义区的超市等运送公司出售的卫生用品并单独结账的职务之便,共分4次11笔将相关超市已支付的人民币5万余元货款据为己有(现第一次侵占货款的事实缺乏充分书证支持)。后在潘某某知道实情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先后向潘某某出具三张欠条,将其所侵占货款的数额以欠款的形式予以固定。

关 键 词:阻却事由 违法性 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 卫生用品 公司出售 2010年 密云县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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