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室名义收受“回扣”并私分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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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震新[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2241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0期49-50,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王某,2007年8月担任某市(县级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在王某任骨科主任期间,其所在医院为保证拟购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价格.指派设备科、财务科、骨科等人员组成考察组与医疗器械供应单位洽谈并签订购销协议。由于王某系骨科主任,其对医疗器械的优劣情况及病人使用后的效果等方面的意见最具权威性.因此,医院在与医疗器械供应单位签订购销协议时。

关 键 词:行为定性 “回扣” 医疗器械 名义 科室 人民医院 供应单位 2007年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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