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未实施自救行为能否对强奸罪构成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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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莉莉[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20007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0期63-64,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被告人胥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经上网聊天结识.并于2009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其后,二人多次发生争吵并提出分手。2010年1月30日早晨,王某因胥某某擅自修改其网上签名等,与胥发生争吵并拒绝与胥交往。当日14时许,胥某某至上海市金沙江路王某的工作单位找到王某,二人再次发生争吵.胥当场将被害人手机砸坏。16时许,胥某某在王某下班后将王某强行拉入其所驾的轿车带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立业路某弄44号其住处楼下,王某拒绝跟胥某某上楼,胥即采用殴打、拖拽等方式将王拉入44号501室胥的住处。

关 键 词:被害人 自救行为 强奸罪 上海市嘉定区 2009年 2010年 恋爱关系 上网聊天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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