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上的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通过对德国民法第687条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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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增胜[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31期23-2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德国民法第687条分两款规定了两种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类型,即所谓的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虽说同属不真正无因管理,但是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两者对于真正无因管理的规则的适用也不同,不法管理可以因为本人的主张而适用真正无因管理规则,而误认管理却不能。

关 键 词:德民第687条 不真正无因管理 误信管理 不法管理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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