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善的底限——索洛维约夫法哲学思想的核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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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昕[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2年第6期145-150,共6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索洛维约夫法哲学思想研究"(2011QY08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是"善的底限"的论断,是索洛维约夫法哲学思想的核心和标志性成果。他提出道德本原三位一体的学说,进而给出了善的三重含义——人性之善、社会之善和上帝之善。人应当保持、促进和发展人性之善,通过人在历史中善的创造活动,最后达到最高的道德理想——上帝之善的完成。索洛维约夫对法的伦理意义做了扩大解释,是"法是伦理的底限"观点的宗教意义的阐释者。

关 键 词:索洛维约夫 法和道德 善的底限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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