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基于《侵权责任法》视角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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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饶雷际[1] 蔡永民[1] 

机构地区:[1]江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82-86,共5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体现的归责原则应当解读为无过错原则,其不仅在立法技术上与《民法通则》及《侵权法》保持一致,而且只有无过错原则才能胜任各种情况下的归责解释。机动车运行是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共性决定各国最终选择无过错原则的立法趋势,同时支撑无过错原则的风险控制论推导出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判断标准,能正确解读《侵权法》中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定。

关 键 词:机动车交通事故 无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 风险控制论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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