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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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冉[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会计系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年第10期141-142,共2页

摘  要: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随后,以中瑞岳华为首的几家本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响应,相继顺利完成了转制工作。今年,即2012年5月10日。

关 键 词: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伙组织 转制工作 2010年 财政部 大中型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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