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法律规制——基于现实考察与利益博弈的反思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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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鹏[1] 李汝义[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1期89-93,共5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CDJXS1108220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项目(CDJSK100196)阶段性成果

摘  要: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防治不仅是政策规划层面的问题,更应该从法律规范层面对跨区水污染的治理模式、相邻政府间的协商合作等予以规制。跨区水污染的治理包括政府主导型、政府指导型、自组织型三种模式。针对长江流域跨区水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地方保护主义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法律层面的规制应以循环经济理念和流域控制理念为指引,形成完整的流域跨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以宏观综合性立法规范跨区水污染的防治,健全跨区水污染管理体系和解决程序。同时,完善多元中心府际协作治理机制、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流域跨区生态补偿制度等,以法律和制度体系保障长江流域区域间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关 键 词:跨区水污染 综合性立法 府际合作 信息共享 生态补偿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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