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间人靠欺骗手段促成合同订立的无权主张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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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君临[1] 

机构地区:[1]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30期92-93,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获得居间报酬的主要条件在于促成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只要要约与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即可,其纯属一种事实状态,不涉及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因此,实践当中,不少居间人为了促成合同成立,往往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在重要事项未核实的情况下即催促双方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若合同订立后未生效或不能实际履行,当事人往往归咎于中介,拒付报酬。而居间人是否就其所知(知道及应当知道的情况)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对于合同是否生效,能否实际履行起到至关重要的因素。本文从具体个案出发,分析居间人在未履行重要事项如实报告义务的情况下促成合同签订是否应该依居间合同的约定获得报酬。

关 键 词:居间义务 如实报告 报酬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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