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探讨——以紫金矿业环境污染事件为例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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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谦[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中心

出  处:《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93-100,共8页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污染源环境监管的信息失灵及其治理研究>(批准编号12BFX121)的阶段性成果;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的资助

摘  要:由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信息具有难以获取性、有限性、不确定性和时效性特质,它决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的信息披露,一方面,需要以政府发布的信息为依据,结合自身掌握的环境信息;另一方面,需要在政府应急处置过程中不间断地弥补和纠正客观上可能并不真实的环境信息。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类谣言、谣传,如果能够影响到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投资判断,那么上市公司有义务予以澄清,但上市公司在履行澄清义务之时,需要与政府澄清责任加以区分。

关 键 词:突发环境事件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信息发布 真实性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6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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